(1)铝型材
《铝合金门窗》(GBT8478-2008)中对铝窗型材壁厚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外门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壁厚应经设计计算或试验确定。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最小实测壁厚,外门不应低于2.0mm;外窗不应低于1.4mm。《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中对幕墙型材的壁厚作出明确规定: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的部位不应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立柱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2)玻璃
2003年12月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规定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3)幕墙(全玻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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