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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202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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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 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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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荆门印发《荆门市持续改善行动方案(2024—2025年)》。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41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提升至81.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高于6天,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计划目标分别不低于0.31万吨和0.25万吨,工作目标分别不低于0.61万吨和0.58万吨。深入推进。全面实施水泥行业及3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督促葛洲坝荆门、葛洲坝钟祥、京兰水泥、光大生物质发电等企业制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并推进落实。所有涉水泥制品类企业强化无组织管控,在保障生产安全前提下,采用密闭、封闭及配备除尘设施等措施,提高废气收集处理率,大宗物料产品要符合清洁运输要求。2025年底前,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基本实现超低排放改造。


全文如下: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2024—2025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荆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


(2024—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持续深入打好,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助力荆门市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获得感,结合荆门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2035年美丽荆门建设目标,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强化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深化大气污染各类源项治理,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优化调整和高质量发展,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41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提升至81.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高于6天,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计划目标分别不低于0.31万吨和0.25万吨,工作目标分别不低于0.61万吨和0.58万吨。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行动。


1.严格项目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环评审批、节能审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负面清单、污染物总量控制、产能控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未落实相关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严格落实“两高”项目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能效水平等部门联审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严控新增“两高”项目,确需新增的原则上按照环保绩效A级标准建设。其他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按环保绩效B级及以上(含绩效引领性)标准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2.加快落后产能整合淘汰。依法依规淘汰钢铁、水泥、煤炭、玻璃、电解铝、陶瓷、砖瓦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新建并逐步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建立淘汰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清单并加快推进退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3.推动重点行业技术改造。石化化工行业实施炼化能量系统优化、烯烃原料轻质化、先进煤气化、硝酸生产技术提升等技术改造;水泥行业实施高固气比熟料煅烧、大推力多通道燃烧、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回转窑高效密封、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玻璃行业在产生产线使用清洁能源比例及余热综合利用比例,推广应用玻璃炉窑烟气脱硫脱硝除尘余热发电一体化等先进适用技术;推进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型行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实施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分类实施重点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推进家具、钢结构、汽修、工业涂装等集群优化整合。按照“扶持一批、转型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大力推进砖瓦、石料加工等工业聚集区结构优化兼并重组步伐。深入推进磷化工产业集群整治,持续推进机制砂石企业整合重组及生产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工业园区加强余热余压等资源循环利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推进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再生中心等VOCs“绿岛”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实施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行动。


5.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利用。科学规划区域能源供应,优化能源使用与分配,因地制宜利用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扩大供应侧非化石能源消费途径及比重,形成煤、油、气和可再生能源多元供应体系,到2025年,煤炭消费比重降低至54.2%左右,石油、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24.4%和3.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7.6%。(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积极拓展气源渠道,对接忠武长输管线与西气东输二线,保障全市天然气基础供应,争取西三线、新粤浙线和武宜线气量,进一步增强全市天然气供应保障。提升储气能力建设,建设掇刀和瑞燃气以及京山、屈家岭LNG储配站等燃气企业应急调峰储气基础设施。推进东宝中铁加仑LNG集散中心和沙洋LNG储配站项目。持续实施气化乡镇工程,在沙洋、钟祥、京山、东宝建设高中低天然气管网、门站、LNG储气调配站。新增天然气管网70公里,新建通气乡镇1个。科学规划布局加气站,新(续)建天然气加气站4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5月底前,完成国能电厂至化工循环产业园南北连通蒸汽管道二期(总长3.5千米)建设。园区内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原则上一年内到企支管网配套到位。(牵头单位:中荆集团)


6.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落实煤炭消费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进一步提高电力用煤比重。2025年底前尽可能推动煤炭消费达峰。持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7.推进锅炉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推进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整合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25年,全市中心城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8.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进电能替代煤炭,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加快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合成氨生产除外)。(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分类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对使用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天然气、电能等进行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含硫量大于3%)。(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推进陶瓷、砖瓦、玻璃、磷化工等行业实施煤改气、甲醇等清洁能源,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9.持续推进散煤治理和煤质监管。大力推进城镇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加大散煤替代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区基本消除散煤燃烧现象,督促制茶等产业使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农业农村局)


因地制宜扩大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落实禁燃区管控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对年用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实行用煤台账管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依法开展商品煤质量抽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商品煤行为。加强对散煤生产、销售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散煤制作、销售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实施清洁高效运输体系建设行动。


10.推进货物运输绿色转型。依靠荆门作为汉江、江汉运河交汇关键节点城市、汉江中游乃至江汉平原骨干航道网中心的区位优势,争取省级层面加快汉江2000吨级航道整治、碾盘山2000吨级二线船闸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浰河1000吨级航道整治工程、浰河港区码头建设,谋划实施浰河危化品码头,促进汉江绿色水运发展。(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推进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铁路专用线、汉江沙洋港疏港铁路专用线、荆门北—子陵铁路连接线建设,构成“三纵一横三专三连线”的普速铁路货运网,推进浩吉铁路荆门北货场集疏运公路项目开工建设,形成多网融合集疏运体系。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50%左右,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进厂率、进园率达到90%。(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在汉江沿线布局建设电能、天然气和氢能服务站,推进港口岸电示范建设和使用,加快全市码头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推进船舶靠岸期间依法使用岸电,着力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湖泊局、市供电公司)


11.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市、县联动落实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规定,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计划。除应急保障用车外,每年新增和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80%。(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


到2025年,荆门城区公交新能源化率达50%,新能源出租车达400台。推进氢燃料电池物流车、重型载货车等示范应用,打造多港联运燃料电池汽车货运专线。推进化工、石料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在重点行业及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推进重点行业大型工矿企业开展绿色运输试点,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利用用车大户门禁监控系统强化运输车辆管控。推进重点用车单位通过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


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市新增充电桩2000个。(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2.严控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加强对新车环保达标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I/M制度落实线上数据闭环率保持在95%以上。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维修机构的监管执法,建立实施退出机制。鼓励支持机动车检验检测、维修学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3.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以及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中心城区铁路站场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动机械设备清洁化。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管,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进行全覆盖检查。常态化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探索在销售环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


优化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划分并落实管控。实施多部门联合监管,鼓励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试点工作,以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场所为重点,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管理,建立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入户抽测,并实行闭环处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实施重点行业提质增效行动。


14.深入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实施水泥行业及3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督促葛洲坝荆门、葛洲坝钟祥、京兰水泥、光大生物质发电等企业制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并推进落实。所有涉水泥制品类企业强化无组织管控,在保障生产安全前提下,采用密闭、封闭及配备除尘设施等措施,提高废气收集处理率,大宗物料产品要符合清洁运输要求。2025年底前,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基本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15.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铸造、石灰、电石、印刷等行业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提标升级改造。围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清洁运输等方面,推进陶瓷、石化、玻璃、磷化工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荆门石化、弘润建材、荆玻海龙、新洋丰、大峪口、高能时代等企业提标改造工作。聚焦涉工业炉窑及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排查工艺装备、运行维护和控制系统,推进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低效失效设施升级改造。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过程活性炭全流程监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推进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推进2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16.全面提升企业环保绩效水平。扩大绩效分级行业范围,规范绩效分级管理流程,开展D级企业整治,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提升。制定通用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实现绩效分级全覆盖。到2025年底前,全市B(含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含市级重点行业),荆门石化创A,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完成D级企业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减排行动。


17.开展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VOCs含量限值标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按要求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计划。加大工业涂装、家具、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水性、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推进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及高效工艺,重点在石化、制药、农药等行业实施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使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和设备;工业涂装行业建设密闭喷漆房,采用集中供漆系统;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装载采用底部装载方式并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石化、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减少非正常排放,禁止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推进火炬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石化、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定期开展LDAR工作,并建立管理台账。2025年底前,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等认定合规化工园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围绕“三率”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推进使用高效治理设施;推进废气处理中活性炭全流程监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深化油品质量保障与油气回收整治。强化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重点整治非法储存和销售成品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专项整治,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及监管,有序开展加油站(仅销售柴油加油站除外)三次油气回收治理,鼓励年销售汽油3000 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9.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深入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定期维护集气罩及油烟净化设施,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油烟污染监管,确保净化设施高效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利用现有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强化重点餐饮单位监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20.开展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工业企业要结合环境绩效提升、工艺革新、深度治理等工作强化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垃圾、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等加大密闭收集处理力度,因地制宜采取脱臭措施;探索推进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粪污收集处理方式。充分发挥现有18套恶臭在线监控设施作用,强化城东、城南区域恶臭监测预警、排查处置,切实降低异味投诉。(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委)


21.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推进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氮肥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固定源烟气脱硝氨逃逸防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实施面源污染精细管理提升行动。


22.深入实施扬尘精细化管控。持续推进“净尘”行动。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努力实现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制度化、常态化、精细化管理,中心城区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集中监管平台。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治理“黑名单”制度并深化应用,加大施工扬尘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支持力度,培育扶持装配式建筑重点企业,打造典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推进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到2025年,中心城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县城达到70%。加强渣土车扬尘全过程管理,纳入智慧渣土车管理平台管控,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强化进城冲洗站长期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加大三环线、国省干道、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闲置空地、院落、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城市裸露地块开展排查建档,并分类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持续推进城北防护林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


23.持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排查露天矿山,优化调整矿山结构。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现有矿山加快绿色升级改造,实现施工低尘化、加工密闭化、运输清洁化。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加快推进钟祥、京山、东宝等地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到2025年,基本完成市辖区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全市创建15家大中型绿色生产矿山。(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湖泊局)


24.强化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及露天禁烧。坚持源头防治、疏堵结合,落实秸秆禁烧四级责任制,持续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禁止露天焚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的效率和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5.深化烟花爆竹燃放监管。从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强化烟花爆竹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从宣传引导、巡查管控等方面持续落实禁鞭区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七)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行动。


26.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针对秋冬季PM2.5、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积极参与“襄荆荆宜”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行定期调度、评估工作机制。参与市界两侧20公里范围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环评一致性会商。完善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深入实施市县一体化联防联控,推动联合交叉执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7.健全大气污染预警应对体系。积极争取省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指导,提升空气质量级别预报能力及准确率。健全“市—县、市直部门—市场主体”三级预案体系,优化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启动、响应、解除、总结评估工作流程。建立完善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8.强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科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严格落实。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落实包保督办制度,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电能监控、机动车门禁等智能监管平台作用,结合现场检查,加强应急响应情况督查督办,对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市场主体依法处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八)实施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提升行动。


29.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优化完善大气环境“一张网、一平台、一套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国控站点,推进乡镇子站及热点网格建设,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持续开展城市降尘监测。针对部分严重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国控、省控站点进行专项分析,提高站点周边影响管控水平。加强光化学、VOCs和颗粒物组分监测,提升全市细颗粒物与臭氧污染协同监测能力。(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落实数据质量责任,规范内部质量控制,加强外部质量监督,对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监管能力,完善量值溯源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0.提高污染源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强化现场抽查、比对监测和非现场监管等措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强化“智慧荆门”移动源综合管控平台应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1.深化精细化管控支撑力量。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实现逐年更新。开展颗粒物及臭氧来源解析、重点行业PM2.5及VOCs源谱构建。开展“问题识别—目标提出—减排分析—方案提出—评估优化”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集合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力量,实施“一市一策”,尤其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支撑方面,形成“事前预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的工作模式。对于存在挥发性有机物问题突出、恶臭异味明显、居民投诉频繁、治理设施落后等不同程度问题的园区,开展“一园一策”技术帮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九)实施涉气监管执法效能提升行动。


32.狠抓日常监管。聚焦铸造、磷化工、玻璃制造、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重点,落实正面监管清单等差异化管控要求,有效利用在线数据、电能监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走航监测频次,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部、省大气帮扶交办问题整改及“回头看”,加大对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快解决突出问题,确保问题整改清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


33.强化机动执法和交叉执法。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零点行动”等突击检查,组织开展机动执法和交叉执法。加强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领域的协作配合,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4.开展移动源污染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严格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维修)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


35.全面整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强化在线监测数据质量监管,企业每季度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地方每半年复查。深入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全面整治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规范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实施政策激励支撑提升行动。


36.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7.健全空气质量改善政策支持制度。认真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港口岸基供电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制定年度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异化管控。(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持续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政策,坚持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秸秆禁烧补偿制度。鼓励设立绿色低碳基金,拓展重点领域绿色项目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38.推进绿色环保产业大力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节能降碳、环境保护、清洁能源、生态环境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提升新兴产业发展能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咨询服务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完善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坚持和巩固好行之有效的大气专班治理模式。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具体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督查考核。坚持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等。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工作的检查督导,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提醒、约谈,对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的严肃责任追究。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资金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与上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力度,及时掌握政策动态,尽早了解和把握政策方向,抢抓机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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