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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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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1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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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经促)局,市节能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工业节能提效和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要求,2022年列入节能监察对象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重点行业所有企业及水泥粉磨企业、年耗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数据中心。现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我市2022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附件1、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本次节能监察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市节能中心负责节能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遴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技术支持。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改(经促)局负责协助、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节能中心的节能监察工作开展。

  二、节能监察企业名单。列入我市2022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共67家,其中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企业66家(钢铁9家、平板玻璃2家、水泥(含粉磨站)26家、陶瓷28家、有色金属1家);重点领域能效专项节能监察企业1家。

  三、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2年版)》和各行业专项监察工作手册(详见附件3)的相关要求实施节能监察。严格执行相关执法流程,填写相关执法文书,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20年第272号)有关规定,已列入《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22年节能监察(第一批)工作的通知》(清发改能环函〔2022〕145号)节能监察的企业,不再进行现场监察,原监察收集的有关数据,与本次监察共享(详见附件2)。部分没有满足各行业专项监察工作数据要求的,可请被监察企业补充完善。   

  四、报送时间要求

  (一)被监察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配合做好节能监察工作,不再需要现场监察的企业(附件2),请对照各行业专项节能监察手册(附件3)要求,对资料数据进行补充完善,补充资料加盖公章后在9月15日前报送至市节能中心;需现场监察的企业(附件1)按要求完成自查报告等监察材料,同时附上节能监察承诺书,加盖公章后在9月15日前报送至市节能中心。现场监察时不得无故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人员的节能监察工作。

  (二)市节能中心在11月15日前,按照有关行业的“监察结果汇总表”汇总我市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情况并形成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


  附件:1.清远市2022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现场监察名单)

        2.清远市2022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补充数据名单)

        3.专项监察工作手册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发展改革局 胡婷,386712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刘春燕,3379675;市节能中心 赵建军,3377063 )



附件:

1.附件1:清远市2022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现场监察名单).xlsx

2.附件2:清远市2022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补充数据名单).xlsx

3.附件3专项节能监察手册.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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