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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规定,我市自2013年12月1日起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Ⅳ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694-2009《车用汽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3《车用柴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3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销售粤Ⅳ车用汽油,从2014年1月1日起销售国Ⅳ车用柴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名称上采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标识,汽油标式为:“标号+汽油+(Ⅳ)”,柴油标识为“标号+柴油+(Ⅳ)”。
四、成品油零售价格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规定做好成品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民如发现成品油的质量、计量和价格等问题,可直接拨打以下电话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成品油质量投诉举报电话:
市工商局:12315
成品油计量投诉举报电话:
市质监局:12365
成品油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市物价局:12358
特此通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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