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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经信节能〔2013〕32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肇庆高新区经贸科技局、肇庆新区经促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我局制订了《肇庆市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12月25日
肇庆市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是指取得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资质,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源监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咨询、能源管理中心技术服务、节能认证等直接或间接从事节能中介服务的企业或技术机构。
第二条 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登记以自愿为原则,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自愿参加备案的,应自觉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各县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备案,并对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肇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备案相关手续。备案不向节能服务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 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资质证明材料;
(二)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第六条 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在节能技术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应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 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要对所出具的技术报告和结论负责。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编制的技术报告,应附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资质等级、编制人员名单及专业等资料,并加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公章。
第九条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肇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每年一次。
第十条 参加备案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肇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送上年工作情况和服务情况(见附件2),作为定期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肇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被服务企业调查核实所聘请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工作开展、项目进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见附件3),并根据收集的资料和反馈意见综合分析,做出评价意见并上报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总分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70(含)~85分为良好,60(含)~70分为及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经市经信部门审核后在经信系统内部通报。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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