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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肇庆高新区经贸科技局,肇庆新区经济促进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经济促进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开展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7〕145号)、《关于组织开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7〕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
(一)认定及要求。申报对象必须符合省经信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附件2)第六、七、八条要求,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开发区(合作区)和科技园等。申报单位为基地的运营单位。申报单位按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复核及要求。2010年以来省经信委认定的所有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见附件5)。凡此次不申请复核或经复核不合格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将撤销基地资质,不再享受省级示范基地荣誉称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复核通过的将统一更改为“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请复核企业所在经信部门通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复核工作
(一)认定及要求。2017年新认定的申报对象必须是符合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附件4)第二、七、八条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等服务的法人(融资服务、技术服务认定另行通知),申报材料请分别按照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九、十条的要求,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其中认定综合服务平台的单位是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复核及要求。我市经省认定的示范平台(融资、技术平台除外)均须按自愿原则申请复核,凡此次不申请复核或经复核不合格的,将不再享受省级示范平台荣誉称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其示范平台资质自动撤消。请复核企业(附件5)所在经信部门通知企业,按照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有关要求
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请各县(市、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有关单位于5月10日前将新认定和复核的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版)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以便汇总上报省经信委。
附件:1.关于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7〕145号)
2.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1号)
3.关于组织开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7〕142号)
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
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2号)
5.肇庆市需复核企业名单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4月28日
(联系人:邓锦波;电话:2281247;传真:2270991;邮箱:zq2281247@163.com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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