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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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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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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9月6日发布《关于修订辽宁省应急预案的通知》,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改善成果。


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体系包括省本级、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中)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含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本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省内涉气污染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分级预警、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省政府成立辽宁省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1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2.1.2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省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级应急指挥体系


各市参照省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各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气污染源(包括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等)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2.3专家委员会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提出对策建议。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各市要按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减排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按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各市应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组织各县(市、区)对涉气污染源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1.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各市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市可根据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和30%。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


3.2.3小微涉气企业


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状况观测,共同负责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4.1.2预报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省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涉气污染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4.1.3会商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省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对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商;预报未达到重污染天气但实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会商。依据会商情况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及调整、解除建议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发布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市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要按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3.2预警发布要求


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时,各市原则上要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预警发布主体、发布渠道等按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操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要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需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5.2分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1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各市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2.2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市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机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5.2.3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市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


5.3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启动应急响应的市要于每日12时前将前日应急响应情况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5评估总结


各市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由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市于每年5月底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评估本级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结果于6月底前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有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5.6责任追究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相关地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6预案管理


6.1预案报备


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省(中)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要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要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6.2预案宣传


省、市有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加大对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3预案演练


各市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和措施。


6.4预案培训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市有关部门要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抽查。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7.2资金保障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各市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省、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涉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模型调优;扩展气象驱动背景场,提升精细化预报能力;完善省级、省内分区域中心和市级预报及会商工作机制,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


7.5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附则


8.1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0〕26号)同时废止。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附件:1.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名词解释


附件1


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各市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制(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执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配合省公安厅做好限行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省应急厅: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企业协助配合各市做好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省气象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静稳天气指数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并为各市提供技术指导;指导各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


省电力公司:配合各市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


附件2


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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