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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本月进行审议 有望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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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2日 0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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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博士网】国务院环保税法调研组日前已经就相关情况在南京展开调研。过去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的排污费征管模式,也将改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环境税征管模式。
    国务院环保税法调研组日前已经就相关情况在南京展开调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环境保护税法》将在本月进行审议,如果进程顺利,环保税法有望年内出台。
    
    据经济参考报6月2日报道,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将以立法形式确认固化,税率有可能根据经济形势再适度调高,税收大头有望留给地方。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终于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今年初财政部和相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后再度报送国务院。
    
    据《意见稿》,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分别为1.2元和1.4元,固体废物每吨税额从5元到30元不等。
    
    对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苏明指出,现在经济形势下,企业还是非常困难,如果完全按照环境的治理水平来安排税率,企业难以承受。“比如说,如果按照治理需求,每当量二氧化硫(属于大气污染物)需要收税至少3块钱,但企业感觉负担太重。”他表示,“根据形势发展,不排除继续提高的可能”。
    
    因此,虽然《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但各地调控空间大,而且对排放超标的行为惩戒力度加大。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而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根据《意见稿》,环保税的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这意味着,一旦环保税征收,上述行业将受到更显著的影响。
    
    同时,过去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的排污费征管模式,也将改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环境税征管模式。
    
    另外,环保税很有可能会设计成中央地方分享税,税收大头有望留给地方。专家指出,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环境税税收留给地方是合理的。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心,一些地方可能会将其作为招商引资的一种手段,通过税收优惠来实现招商引资,这可能会影响环境税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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