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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审查审批规范(试行)》发布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省生态环境厅针对大家关切,推出系列解读。今天推出第一期“十问十答”,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Q:《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审查审批规范(试行)》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
Q: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召集审查部门分别是哪级生态环境部门?
答: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由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集审查;市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由批准设立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
Q: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对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有什么样的要求?
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Q: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分别是多少?
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Q: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Q: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期限是多少?
答: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Q: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何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Q:排污单位应向哪一级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答:排污单位向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核发。
Q:排污单位发生哪些变化,需要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Q:哪些情形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答:区域削减替代方案未落实的,或存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不予核发情形的,即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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