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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我区铝资源保障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延伸加工水平,推进铝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按照“适当增加、从严控制、重点铝后、强化创新”原则,培育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推动铝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原料供应保障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增强铝土矿资源保障能力。推进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对新建成投产的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或铝硅氧化物项目,按建设期贷款利率 2个百分点给予一次性贴息奖补,最高奖补 5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
对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或铝硅氧化物企业,产品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享受国家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税务局、工信厅、财政厅)
新建(改建、扩建)氧化铝项目,应符合国家氧化铝项目投资建设有关规定,满足铝行业规范条件,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工艺技术装备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
二、积极承接铝产业转移
从严控制电解铝产能,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优势,适度承接电解铝产业转移。新建电解铝项目,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不低于 50%。承接区外电解铝产能,须配套建设铝深加工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能源局、发展改革委)
新建(改建、扩建)电解铝项目,应满足铝行业规范条件,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环保绩效达到 A 级,主要用能设备须达到能效先进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
支持既有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支持电解铝企业参与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微电网建设,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消纳可再生能源。支持铝产业园区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市场化并网项目示范,提高铝产业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信厅)
三、推进电解铝延伸加工
聚焦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领域,大力发展高性能稀土铝、铝镁、铝锂、铝钪等高性能铝合金,汽车、飞机等零部件以及空调/汽车水冷板、电池铝箔、航空级铝厚板等高端铝深加工产品。对新建成投产的铝高端延伸加工(产品价值为电解铝的 1.5 倍以上)项目,按建设期贷款利率 2 个百分点给予一次性贴息奖补,最高奖补 10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积极推广铝深加工新产品,开展自治区铝深加工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认定,支持铝深加工关键零部件、新材料申报国家首批次应用示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
四、加快再生铝产业发展
加快再生铝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再生铝资源消耗、回收利用、处理处置、再生原料消费等基础数据库。支持再生铝项目建设,对新建成投产的再生铝高端延伸加工(产品价值为再生铝的 1.5 倍以上)项目,按建设期贷款利率 2 个百分点给予一次性贴息奖补,最高奖补 1000 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再生铝加工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税务局)
五、推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支持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投资 2000万元以上且已完工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 5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对企业年节能量 2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2000 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每节约 1 吨标准煤奖补 200 元,单个项目最高奖补 500 万元;对年节水量 5 万吨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每节约 1 吨水奖补 10 元,单个项目最高奖补 50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六、强化技术创新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承担自治区铝产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自有发明专利或购买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转化为本企业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 500 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新闻出版局)
七、加强标准研制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铝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 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铝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厅)
八、推进铝产业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充分发挥铝产业“链主”企业龙头带动作用,支持“链主”企业、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铝企业奖励 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铝企业奖励 200 万元。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铝企业、“专精特新”中小铝企业和“小巨人”铝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以上奖补政策所需资金全部从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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