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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清远市2023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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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10: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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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清远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清远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清远供电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2023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远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代章)

2023年7月17日



清远市2023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切实做好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按照《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规划政策函〔2023〕23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能耗方面(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 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按规定制定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开展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等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省级工业领域节能监察和日常节能监察,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依法公开监察结果和公布违规企业名单,督促违规企业整改落实。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和规范标准建设,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诊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进重点行业、区域工业能效水平提升。

  2. 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对重点行业中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的产能,按照《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2013)等要求,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3. 依法处置能耗不达标企业。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要依法关停退出。

  (二)环保方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 严格项目审核审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污染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涉及落后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强环评审批准入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聚焦重点行业,强化生态环境管理和帮扶工作。

  2. 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制定生态环境年度执法工作要点和年度执法计划,聚焦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组织开展断面攻坚、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梳理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拓宽抽查范围,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积极部署安装联网工作。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加大排污许可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

  3. 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分别不同情形,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质量方面(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 严格生产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钢筋、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申请企业,一律不予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加强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开企业获证情况,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2. 加强产品质量执法检查。将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列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对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后处理。

  3. 依法处理质量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方面(市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1. 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监管档案,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和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依法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 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等要求,组织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3. 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五)技术方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 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措施,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开展已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复查,确保落后产能没有恢复和不能恢复。

  2. 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按照省、市关于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工作部署,落实打击“地条钢”长效机制,发挥省市县镇村五级联动机制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用电和税票大数据进行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市县和市有关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把握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及时部署年度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常态化执法和部门间联动,主动开展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组织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规划政策函〔2023〕23号)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统筹用好资金扶持、技术扶持、差别化信贷及价格政策,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转产转型。鼓励地市结合亩均绩效评价工作,结合集群产业规划和布局及地区产业优势,引导要素向地区优势产业集群、行业头部企业和优质产品集聚,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合理科学的区域产业协同和供应链稳定、韧性的结构安排。

  (四)做好信息公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开曝光违法单位和行为。要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公布对超标排放企业的处罚信息。

  (五)畅通举报渠道。根据国家部际联席会议设立的“地条钢”举报热线、淘汰落后产能和产能置换省级举报平台、省“12345”平台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举报热线反馈我市的举报线索,集中受理举报,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举报核查,依法依规处置,实行联合惩戒,推动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应退尽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类信访举报投诉平台依法依规受理投诉举报,按职责分工加大举报核查处置力度。

  四、工作进度

  (一)部署阶段(7月)

  2023年7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部署2023年度具体工作。

  2023年7月底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工作计划,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执法监管阶段(全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规定,聚焦重点行业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要按规定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依法依规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广东”网站等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领域,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三)总结阶段(7月、12月到2024年1月)

  2023年7月前、12月前,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将各自负责领域内的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填报《清远市2023年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表》(附后)。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动联系,共享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收到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反馈的落后产能退出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后,将视情况共享给有关部门,以便推进相关工作开展。

  2024年1月1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2023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包括文字总结材料和《清远市2023年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1月5日前将2023年全市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

  附件:清远市2023年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表




附件:

1.附件:清远市2023年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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