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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的函》(粤工信技改函〔2024〕3号)和《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清工信函〔2023〕17号)精神,现组织我市符合条件的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入库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算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清远市境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必须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总投资额3亿元且“十四五”期间完成总投资须 5 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项目在规定期间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须按规定纳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三)投资项目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行业(行业代码:13-43),项目单位为制造业企业,其主营业务须为制造业,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四)项目不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项目及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过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申报票据不能和往年已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票据重复)。
(五)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相关领域政策规定,以及环保、节能、安全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项目不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形。
二、支持项目申报条件、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一)支持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制造业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符合环保、能耗、安全等有关政策;
2.符合列入“测算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
3.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支持方式。采用事后奖励的方式。
(三)奖励标准。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发票(不含税)为依据核算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期间内报送的统计数据),并提供此期间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为佐证材料。根据核定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
(四)支持项目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列入测算的项目因投资减少、市场因素影响等累计未能按规定完成5亿元以上投资,因此造成省要求清算收回奖励资金的,按照省的清算收回办法规定执行。
三、工作程序
(一)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通知精神发文组织普惠性投资奖励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二)广清园、高新区、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属地项目单位申报,收集汇总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报送材料,协调统计、财政部门按职责进行审核;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价、现场核查;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公示等。
(四)报请清远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五)根据省下达资金预算计划,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支持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细化绩效目标,报批后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财政部门下达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做好材料报送工作
1.项目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测算项目工作指引》(附件1)和《支持项目工作指引》(附件2)的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编制并装订成册,于2024年4月19日前报送至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一式四份(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清园、高新区、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一份,项目申报单位自留一份备查,第三方机构一份),项目单位要对申报项目以及材料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价和现场核查工作。
支持项目按省财政厅“数字财政”系统和有关要求及时上线填报入库项目情况。
对于前期申报项目,如项目已全部完成投资(已完工),请项目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由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完工评价,评价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2.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属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加强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初审,并对初审项目真实性负责。请于2024年4月26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所有项目单位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一式二份)通过OA行文(参考附件3),报送到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和评审评价,并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项目现场核查和评审评价报告等材料报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结合第三机构现场评价工作安排,对申报项目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请第三方机构将开展现场评价时间安排及时告知我局,以便我局安排人员共同参与现场评审工作。
(二)配合开展现场评价
1.广清园、高新区、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工作。项目单位要安排熟悉项目实施情况的人员(包括项目管理、财务、技术人员)参与现场评价,并协助做好现场座谈、问询答辩和实地考评等工作。
(三)申报材料原则上通过OA系统报送(纸质材料通过快递方式报送),不接受项目单位直接递交材料。
(四)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严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严禁项目单位接受任何机构或个人违规服务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支持项目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理协助项目申报的报酬。
附件:1.测算项目工作指引.zip
2. 支持项目工作指引.zip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9日
(联系人:范雅,联系电话:0763-337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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