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肇庆市支持企业上市优惠办法》(肇府函〔2013〕17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纳税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
第二章 后备企业的认定及政策优惠扶持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企业。
(二)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企业制定了上市的计划。
(四)市上市办要求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
(五)上市计划书
(六)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向属地上市办提交申请报告(市直企业直接向市上市办申报审核),并同时提供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材料: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上市计划)。
(二)属地上市办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书后将企业材料上报市上市办复核。
(三)市上市办对企业申请进行复核,并提交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审批公布。
第六条 经市政府认定为后备企业的,由市政府颁发“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卡”,享受肇庆市重点项目有关优先、优惠待遇。辖内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
各地、市直各职能部门具体制定“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的相关操作细则。
第七条 优先支持后备企业申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帮助后备企业申报享受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八条 协调金融机构,对后备企业尤其是进行股改和完成股改的企业优先安排贷款、优先保证资金需求。
第三章 上市奖励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辅导协议阶段。
(二)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获证券管理机构正式受理阶段。
(三)企业正式上市阶段。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上市进程中,完成以下步骤的可申请资金补助:
1.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被市政府认定的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辅导协议的,奖励50万元。
2.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50万元。
3.企业股票正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50万元。
(二)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肇庆市内,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辅导协议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被市政府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定的辅导协议
5.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复印件
6.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二)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获证券管理机构正式受理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通过省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上市申请获证券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正式上市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企业上市的有关文件材料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四)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企业参照第(三)项提供资料,并提交在肇庆市缴税的相关票证。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奖励需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即:
市直企业(不含肇庆高新区)直接向市上市办(市金融局)申报,经市上市办和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及肇庆高新区企业先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属地上市办、财政局核准后,再报市上市办、财政局复审,最后由市政府审批。
(二)经市上市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在报市政府审批前由市上市办向社会公示。如有个人或组织对企业的奖励申请提出异议,由市上市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如异议属实,市上市办可以直接驳回企业的奖励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如异议不实,市上市办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奖励金的拨付
奖励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所承担的比例,将资金按预算级次分别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制定对本地企业的奖励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肇庆市上市办(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肇庆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肇庆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