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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经信节能〔2014〕10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肇庆高新区经科局、肇庆新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工〔2013〕389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公开遴选肇庆市淘汰电机定点回收单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承担全市按照国家工信部《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明令淘汰的在用电机以及企业超前淘汰的在用低效电机的回收工作,并对回收的淘汰电机进行有效处理,确保所回收的淘汰电机整机或完整部件不再使用、不流入二级市场。
(二)根据市场实际,制定合理的电机回收价格,回收价格不应低于淘汰电机的废金属回收价格。
(三)为原电机使用单位开具淘汰电机处置证明。
(四)定期向电机能效提升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电机回收、处理情况。
二、申报条件
定点回收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肇庆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拆解场地,熟悉省、市电机能效提升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获得国家或省有关废五金类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格;或已通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备案、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备案。
(三)具有对回收淘汰电机进行拆解的设备和管理技术人员。
(四)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符合环保要求。
(六)按承诺书(见附件2)要求开展淘汰电机回收工作。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包括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回收资质情况、回收淘汰电机价格制定情况、设备和工艺情况、对淘汰电机的处理计划等)。
(三)企业商事登记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回收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加盖公章)。
(四)环保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六)承诺书(加盖公章)。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并将上述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制定目录、标注页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3月14日前交我局节能监察中心(同时提交一张申报材料电子刻录光盘,光盘注明单位名称),逾期不予受理。
(二)我局对照省文件要求和遴选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实地评估。
(三)根据申报材料评审情况、现场实地评估结果以及我市淘汰电机回收工作实际需要,择优确定定点回收单位入围名单,并在肇庆经信网和肇庆节能网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我市淘汰电机定点回收单位名单。
五、其他
(一)我局定期对定点单位的淘汰电机回收、拆解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不遵守承诺等情况,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二)定点单位资格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视实际工作需要重新公开遴选。
附件: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承诺书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3月4日
(联系人:何雄,电话:272026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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