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肇庆高新区经贸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5〕35号)的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市-企业”两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我局决定将2015年综合用能量在全市前20位的重点用能企业列为肇庆市第一批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单位(名单附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肇庆市第一批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单位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并与肇庆市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二、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需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技术层面需符合和兼容国家节能中心组织制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总体架构规范》等技术规范,同时,还需遵循《广东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规范》以及《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用能单位及地市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
三、我局将对率先建成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前10家重点用能企业给予技术支持及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
四、各地经信主管部门要按照肇庆市第一批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单位名单要求,加快推进辖区内相关重点用能企业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
五、各地经信主管部门要根据肇庆市区域能源管理中心的建设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各县(市、区)能源管理分中心建设。
附件:肇庆市第一批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单位名单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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