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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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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1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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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梅州市中小企业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8月19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我省制造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设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基地,经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建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基地。

  第三条 省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其中申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本地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报前一年度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或技术改造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3%。

  (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珠三角地区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30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其他地区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15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业绩良好。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技术创新产品产值平均增长率20%以上。

  第六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申报企业按当年省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局。省直单位申报示范基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局。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创新投入能力、创新产出能力、创新转化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创新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审核(评审)。

  (二)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省局初步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公示后予以认定,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示范基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九条 各地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条 示范基地应不断提高示范带动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各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到示范基地进行参观学习,示范基地有义务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介绍基地建设经验,带动本区域本行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符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创造发展条件,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工作。同时,建立示范基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信息。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应主动接受当地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创新产业化方面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管理,积极参加、承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定期向他们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情况。各市级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应于每年底向省局报送本市示范基地运营情况。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经省局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已经认定的示范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连续2年不报送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粤中小企〔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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