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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修订,公开征求意见!(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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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9日 13: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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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急管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征求意见稿)》等1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附件1-1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附件16),并发送至邮箱yjysaq2014 163.com,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莹莹,027-8653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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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工作组

二〇二四年八月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等4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3〕64)的要求,国家标准《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的修订由应急管理部归口,计划编号为20231701-Q-450,项目周期16个月。应急管理部委托TC288/SC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冶金有色安全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审查。


(二)制定背景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于2013年9月18日首次制订发布,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在保障铝电解生产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和应有作用。近年来,随着时代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围绕节能降炭减排目标,铝电解生产工艺、设备、材料的不断更新以及技术进步,铝电解向着大型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不断创新和应用,随之新的风险不断出现,铝电解安全生产面临着新风险,电解铝企业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新建设的环保设施和运行也带来了新的安全生产风险;原《规范》中存在生产工序不完整、要求不具体等问题,需要全面系统地辨识风险,针对性完善风险管控措施,突出重要风险的管控,优化设计、建设、生产运行及异常处置规范,强化设备、设施、场所、人员及过程安全管理,近年来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颁布实施,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现行《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对铝电解安全生产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三)起草小组


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根据立项计划,2022年7月成立标准修订工作组,《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的修订由中铝郑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各单位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标准修订各环节的工作,确保标准的质量和适用性。


(四)主要起草过程


1.成立工作组承接该标准修订任务后,中铝郑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由中铝郑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怀江担任组长,主要成员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


2.收集资料及调研2022年7月-8月,项目组先后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标准资料以及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国内外安全生产经验和事故案例、有关科研成果等共计500余项,并对标准中的关键问题、难点问题开展专门的调查研究,对铝电解典型生产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和满足行业安全生产需求出发,对问题产生的根源、影响进行讨论研究,形成解决办法。2022年7月5日,项目通过全国安标委冶金有色安全技术分委员会立项评审。2022年8月10日,牵头单位中铝郑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以视频方式召开了修订工作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讨论确定了修订大纲,明确了各自的分工及制修订标准计划进度,随即开展工作。修编小组一方面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和函询意见搜集工作,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分析,提出了修订工作的原则、内容、计划和分工,并针对焙烧启动、特殊槽风险槽管理、电解槽大修、固废危废贮存处置、电解烟气脱硫设施、供电整流及动力系统、风险辨识和应急处置及预案等内容与各参编单位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交换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组各参编单位以此次会议为新起点,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和进度计划,确保高质量完成《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修订项目。


3.初稿编制阶段


(1)形成修订第一稿2022年9月20日,项目组召开会议,总结分析了前期工作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划。2022年9月30日,修订组对各参编收集的有关资料、各企业危险源辨识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整理汇总,并组织研讨共享,对第一批反馈的意见进行讨论,经归纳整理形成了小组讨论稿。随后,进一步开展标准修订工作,对小组讨论稿予以补充、完善。2022年10月20日,各参编单位完成《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相应章节修订工作,填写《标准条款修改说明表》,修订组整理汇编成修订稿。修订组听取了各参编单位上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汇报,并对后续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讨论,经归纳整理对小组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组共收回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356条,整理修改意见226条,确定采纳和部分采纳177条,49条未予采纳;危险源辨识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三千余条,上述意见经完善和规整后,形成了《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修订第一稿)和修改意见汇总表。


(2)形成修订第二稿2022年11月,在中铝郑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召开了《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修订工作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和归纳总结。修订组认真研究各参编单位给出的每条意见并进行了相应条款的修改,形成了标准修订第二稿和编制说明。


(3)形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中铝郑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修订后的《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再次征求意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有回函意见共87条,修订小组认真研究每一条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第二稿)作了修改。2024年4月形成《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报冶金有色分标委审查。4.征求意见阶段2024年5月,冶金有色分标委形式审查意见反馈编制小组。中铝郑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组针对审查意见对标准文稿进行了修改,并于8月7日-9日组织在河南郑州召开了《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修订研讨会。会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中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参编单位共25名专家对修订稿进行了充分讨论,修订组根据讨论意见对相应条款进行再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定稿、编制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报冶金有色分标委秘书处审查后提请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公开征求意见。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一)标准编制原则本标准在结构编写和内容编排等方面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起草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遵循合规性、系统性、安全性、规范性和适用性的原则,力求语言表述规范,用语准确、简明,结构严谨,布局合理。本标准的修订是在国家双碳背景下开展的,修订工作紧紧围绕铝电解生产以及节能降炭减排目标出发,着重从铝电解槽大型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技术改进进行风险研判分析,同时汲取近年来部分铝电解生产发生的整流机组爆炸、电解槽脱极、短路口爆炸、漏炉着火爆炸等典型事故,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标准修订变化及依据本标准具体条款的变化情况及其依据和理由详见附件:《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条款说明。本标准修订后主要的变化内容及其依据和理由如下:


1.变化内容:修订了工序及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的内容。依据和理由:在双碳背景下,围绕节能降炭减排目标,铝电解向着大型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不断创新和应用,随之新的风险不断出现。近年来,部分铝电解生产曾发生整流机组爆炸、电解槽脱极、短路口爆炸、漏炉着火爆炸等典型事故,应当充分汲取教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为此,本标准修订了此部分内容。


2.变化内容:增加了电解槽大修工序要求。依据和理由:电解槽大修是铝电解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工序,电解槽停槽后清理、吊运、刨炉、筑炉、固废危废转移等作业过程存在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灼烫以及粉尘、毒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原有规范中缺少大修工序的安全规范要求,为此,本标准增加了此部分内容。


3.变化内容:增加了阳极组装工序的安全生产要求。依据和理由:阳极组装工序是铝电解企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铝电解生产前原材料准备的一个工序,在阳极组装中存在高温液体、运输和机械伤害。因此,本次修订对阳极组装工序中的安全要求进行了补充。


4.变化内容:增加了烟气脱硫工序的要求。依据和理由:2013年国家环保部下发《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分别不超过10、100、3.0mg/m3。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对排放标准提出更严格的要求,A或B级企业颗粒物、SO2、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mg/m3。因此,企业须进一步建设或改造施烟气脱硫环保设施并稳定运行,对脱氟、除尘系统进行提标改造,以提高脱氟除尘效率,从而带来安全生产风险。而原规范中缺少脱硫工序的安全规范要求,为此,本标准增加了此部分内容。


5.变化内容:完善了原标准中“其他要求”内容依据和理由:根据新发布实施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于风险辨识和管控,细化了消防、交通运输安全、供气、供水、供电、供风和应急与事故管理等相关要求。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本项目同国内法律法规无冲突,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我国积极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指出要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应急管理部加强标准化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加快推进急需短缺和重要标准制修订,制定的《“十四五”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计划》(应急〔2022〕34号)已将《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纳入标准制修订范围。


(2)2013年以来,国家先后修订或出台了多项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坠落防护挂点装置》(GB30862-2014)《坠落防护水平生命线装置》(GB38454-2019)《头部防护》(GB2811-201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等等。原《规范》引用的条文也同样有很多被调整修订,因此,及时修订《规范》有助于发挥标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构建更好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3)本标准的修订严格遵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


(4)本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均采用国家现行标准,技术要求与国家相应标准相匹配,无原则分歧。


(5)本标准无需要另外制定配套的推荐性标准。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欧美国家及国际标准化组织暂未就铝电解行业制定专门安全标准,统一执行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强制性政府专用标准《职业安全健康标准(29CFR1910)》,对美国标准学会(ANSI)审议批准的相关安全标准自愿采用;欧盟方面,主要通过安全协调标准和欧盟技术法规-新方法指令的形式进行规范,如工作场所最低安全健康要求指令(89/654/EEC);安全健康标志最低要求指令(92/58/EEC);工人安全使用工作设备最低安全健康要求指令(2009/104/EC);个体防护装备最低安全要求指令(89/656/EEC)等。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未出现重大分歧意见。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建议本标准从批准发布到正式实施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具体以国家标准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为准。因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备种类多、数量大,若是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标准实施后必须严格执行新标准,可能有些生产经营单位无法短时间内完成,势必影响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连续生产,难免造成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基于以上,建议本标准从批准发布到正式实施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通过标准的宣贯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应急管理部、全国安标委的官网、微信公众号、技术交流、培训等渠道向铝电解设计、研究、生产、施工、建设和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宣贯,使他们掌握并贯彻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国家、省、市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本标准适用铝电解企业安全管理,未涉及产品等对贸易有限制性的要求,建议不对外通报。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将代替现有国家标准《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建议将现有《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废止。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无。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本标准是各类铝电解安全生产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铝电解安全生产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因此,本标准涉及铝电解、铸锭等生产过程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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