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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企业节能减排降碳改造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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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3日 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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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安徽省将推动制造业,加快建设智能绿色的制造强省,引导企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改善,实施降碳改造。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推进新型工业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智能绿色的制造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备设施、技术工艺、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技术改造原则】企业技术改造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管理、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监测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纳入经济运行监测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章 技术改造实施


第七条 【改造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推动制造业与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进行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


(五)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低效产能进行优化改造;


(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改善,实施节能减排降碳改造;


(七)加强安全生产,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实施安全设施改造;


(八)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薄弱环节,开展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九)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分散的产能进行优化布局改造;


(十)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八条 【企业主体作用】 企业应当发挥技术改造主体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技术改造目标和措施,填报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技术创新】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坚持创新和改造相结合,与高校、科研院所在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等方面加强合作,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完善企业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十条 【产业基础再造】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薄弱领域,加快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 【高端产品供给】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聚焦消费升级需求,增加高端产品供给,加快产品迭代升级,推动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


第十二条 【数字化转型】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深入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加快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服务、供应、仓储、物流等各环节业务数字化转型,培育更多新模式、新业态。


第十三条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技术改造,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改造有毒、有害、非常温等生产作业环境,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产业聚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按照产业布局向各类工业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完善产业生态,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管理】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妥善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十六条 【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进度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建成投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技术改造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优化资金投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政策优惠】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申请财政、税收、融资等政策优惠,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信息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到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第十八条 【投资统计】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数据的监测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 技术改造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政策推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集约用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标准引领等政策,优化亩均效益评价制度,推动资源要素差别化、市场化配置,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


第二十条 【计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建立健全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引导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投向,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激发企业自主技术改造的动力。


第二十一条 【核准备案】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依法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环评审批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依规高效审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土地供应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统筹安排项目用地,保障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审批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分阶段施工许可,推行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理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土地规划、投资项目、生态环境等平台数据交互机制,结合市政道路新建项目,同步建设路水电气网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税收优惠】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让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政府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备购置补助、贴息、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形式,支持企业实施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第二十七条 【信贷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统筹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实行差异化、多元化融资支持方式,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投入。


第二十八条 【企业直接融资】 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中期票据、融资租赁等方式募集资金,扩大企业技术改造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九条 【区域评估支持】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三十条 【公共服务支持】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安全、方便、及时、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人才培养】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完善各类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改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励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进。


第三十二条 【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建立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培训、管理咨询、质量认证、试验检测、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指引性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部门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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