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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一周年 环保与GDP的矛盾仍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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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5日 09: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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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博士网】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有余,环保执法装上“钢牙利齿”的同时,也仍有着力所不能及的无奈。5月23日下午,多家高校环境法学相关研究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环保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明确提出我国仍存在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过于昂贵、地方“未批先建”补环评等问题。
    “一个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我们要让它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环保部长陈吉宁在2015年初上任伊始,就宣布将2015年定为新《环保法》的“实施年”。
    
    一年过去,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牵头的环境法学专家课题组,对新《环保法》实施情况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估。
    
    《评估报告》认为:新《环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加大了惩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但是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未带来明显变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尚未明确。
    
    为确保新法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和废除不符合新《环保法》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5件,各地方人民政府共清理和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206件。
    
    2015年,国家层面批复项目环评文件159个,涉及总投资1.5万多亿元,不予审批竟有21个,涉及总投资1170多亿元,占比13.2%。在各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209个“未批先建”的环评违法项目中,有32%的项目都未准许补办手续。
    
    新《环保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如何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2015年,环保部共约谈16个市和2个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地共对163个市实施综合督查,对31个市进行约谈,对20个市、县实施区域限批,对176个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我们希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国所有地市进行一次督查,就是要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指出,将进一步加强环保督政问责制度。
    
    新《环保法》与原法相比,新增了诸多环境管理措施,包括“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环评区域限批”、“环境行政拘留”和“限产、停产”等,都是强制性较强的措施。这些措施的严格执行,是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来最精彩的亮点。
    
    一年来,环境保护部使用环评区域限批占9年来整个限批总数的16.7%,各省级环保部门共使用环评区域限批125次,全国共实施查封扣押4191件,适用停产限产措施案件3106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715件,罚款数额约5.7亿元。
    
    经抽样调查,实施按日计罚后,处罚后的改正率在85%以上,部分地区甚至达到95%以上。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实施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是新《环保法》实施的重要一环。
    
    2015年全国范围内实施移送行政拘留207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5件。移送案件最多的是浙江省,2015年前8个月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45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405件。
    
    2015年,全国共检查企业177万家次,查处各类违法企业19.1万家,责令关停取缔2万家、停产3.4万家,限期改正8.9万家。
    
    另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现历史性突破。在新《环保法》开始实施前,环境公益诉讼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法院也很少受理。而2015年,全国共有52起环境公益诉讼被立案。
    
    报告指出,新《环保法》的实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问题。
    
    在经济“新常态”情况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尚未明确,经济下行的压力可能会导致一些地方放松环境监管。
    
    另外,一些配套法规的出台迟缓影响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比如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环境监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严重影响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和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
    
    法律实施需要坚强有力的执法队伍,但目前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能力不强,执法经费的“倒金字塔”现状使得基层环保部门很难承担起繁重的执法任务。这使得新《环保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是合格的。但是我们远不要高估它的成绩,在一年内想把我们制度的实施目的都达到,这是不可能的。”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对腾讯财经说。
    
    “通过过去一年的执法,守法情况开始发生积极的变化,企业感到有压力,地方政府有压力,但要做到企业全部守法还有很长的路,主要还有几个突出的问题。”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2016年初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指出。
    
    一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压力传导还是不够,特别是到县一级,压力还需要传导下去,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二是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协调配合,不能让地方的环保责任成为地方环保部门的责任,这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是地方政府各个部门的责任。三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仍然不够落实。虽然有这么多处罚,有这么大的压力,但是企业环境违法还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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