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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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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6日 09: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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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动计划》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全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进展明显,但在处置能力、监控手段、监管力量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加快实现全过程监管,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行动计划》。

  二、《行动计划》提出了什么样的工作目标?

  答:《行动计划》提出到2018年底,全省11个设区市全部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全部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单位联网监控率100%、持证经营单位联网监控率100%;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明显提升,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把我省打造成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最严格的省份之一。

  三、《行动计划》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在《意见》实施的基础上,《行动计划》更加侧重于补短板,聚焦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措施、实现重点突破,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聚焦处置能力缺口,源头末端共同发力。一是通过控增量、削存量,抓好源头管控。“控增量”,主要是严格危险废物产生项目准入,促使一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实现“自产自消”,减轻现有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行压力;“削存量”,是指通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存量清零”行动,对超过贮存期限、贮存环境风险突出、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与我省处置能力不符的,督促产生单位限期处置,并依法采取源头减量措施。二是通过抓规划、建设施,提高处置能力。一方面,要求各设区市在全面掌握存在处置能力缺口的区域分布、种类和数量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解决急需、兼顾长远、自我平衡”的要求,出台本市“十三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另一方面,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重点推进6座危险废物填埋场、7个焚烧处置扩建工程、2个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和一批重点工业园区配套的专项处置项目建设。

  (二)聚焦监管力量不足,提升信息化监控能力。一是建成省市两级监控平台。到2016年底,各设区市的监控平台都要与省级平台联网,为实现全流程覆盖、全时段监控、链条式追溯、智能化预警奠定基础。二是扩大联网监控覆盖面。结合企业固体废物出入口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企业联网监控,到2017年底,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全部实现联网监控;到2018年底,11个设区市的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完成联网监控。三是发挥信息化监控功效。一方面,建立信息化监控系统运维的长效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确保视频通、数据畅。另一方面,加快各类平台资源整合,形成系统报警、执法联动、违法查处的链式反应机制。

  (三)聚焦运输环节隐患,切实形成监管合力。一方面,严格危险废物运输准入管理,强化落实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浙环函〔2015〕483号),细化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从业准入要求。另一方面,加强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的制度衔接,实现危险废物托运者、运输者和接收单位的全过程监控,强化交通运输部门和环保部门间的监管联动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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