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门窗框、扇、拼樘等主要受力杆件所用型材壁厚经设计计算或实验确定。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最小实测壁厚,外门不应低于2mm,外窗不应低于1.4mm。
(2)、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厚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产品外观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污;密封胶缝隙应连续、平滑,链接处不应有外溢的胶粘剂,密封条应安装到位,不应有脱开的现象。
(4)、门窗框扇铝合金型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色差、凹凸不平、划伤、擦伤、碰伤等缺陷。在一个玻璃分格内,铝合金型材表面擦伤、划伤应符合下表规定。
(5)、由两樘或两樘以上的单樘门、窗采用拼樘连接组合的门窗,其高度宽度尺寸应符合GB/T 5824中规定的洞口尺寸。
(6)、门窗尺寸及形状允许偏差和框扇组装尺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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